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3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翰林景园小区大门处被警察查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装于一黄色烟盒内、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袋和装于玻璃瓶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及其少许粉末。经称重、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9.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1. 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检查笔录;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9.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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