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3********,汉族,初中文化,行政办公人员,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龙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经人介绍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平常交往中,龙某甲知晓刘某某手机、微信和银行卡等使用密码。2020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龙某甲来到祁阳县**镇**街**号**楼刘某某家,趁刘某某不在家时,使用刘某某手机,利用刘某某原填录好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有钱花”APP平台贷款2万元,尔后通过微信转入自己账户,并在贷款后将相关记录删除。

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龙某甲在刘某某家里趁刘某某不注意,采取同样方法以刘某某名义在网上“有钱花”APP平台贷款5万元。尔后,被告人龙某甲编造理由借用刘某某手机并离开刘某某家,又偷拿刘某某绑定“有钱花”APP平台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被告人龙某甲发现贷款到账后,通过刘某某微信转35000元到自己账户,使用刘某某银行卡分三次在ATM机上取款15000元,并将贷款相关记录删除。当晚,刘某某发现贷款一事,便打电话联系龙某甲,被告人龙某甲承认上述事实,并退还2万元给刘某某。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龙某甲主动到祁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与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乙、唐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甲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云峰

                                   检察官助理:危娴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