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初,被告人龙某某要求与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唐某甲、唐某乙(均已判刑)合伙在三公赌博台子上抽水,土桥村的唐某甲、唐某乙、廖某某等合占一股,金塔村的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等合占一股,由杨某甲、杨某乙、唐某甲轮流在台子上抽水。商量好后,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唐某乙、邓某某、廖某某、龙某某先后四天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杨进展、杨某丙家组织多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龙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邓某某在开设赌博台子期间共抽头渔利3万余元。其中龙某某分得水钱二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主动向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丙、唐某丁、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及同案人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唐某乙、廖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现场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居委会**街**号自家(手机:1784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