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初,被告人龙某某要求与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唐某甲、唐某乙(均已判刑)合伙在三公赌博台子上抽水,土桥村的唐某甲、唐某乙、廖某某等合占一股,金塔村的杨某甲、杨某乙、龙某某等合占一股,由杨某甲、杨某乙、唐某甲轮流在台子上抽水。商量好后,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唐某乙、邓某某、廖某某、龙某某先后四天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杨进展、杨某丙家组织多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龙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邓某某在开设赌博台子期间共抽头渔利3万余元。其中龙某某分得水钱二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主动向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丙、唐某丁、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及同案人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唐某乙、廖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现场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居委会**街**号自家(手机:1784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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