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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长坪乡****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卿某、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龙礼成,听取了被告人龙礼成及值班律师郭某某、被害人卿某、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礼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和平精英”游戏TT语音匹配被害人卿某(2007年5月14日生),以免费收徒赠送皮肤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采用微信加好友聊天的方式,以帮忙刷皮肤时钱卡在被害人微信账户须返还为由,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龙某某经与罗某某(2006年3月8日生)合谋,通过“和平精英”游戏TT语音匹配被害人李某某(2009年4月9日生),以免费收徒赠送皮肤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采用微信加好友聊天的方式,以帮忙刷皮肤时钱卡在被害人微信账户须返还为由,骗得现金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卿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礼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栋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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