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涟源市**镇**社区前进组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盗取手机三台、银行卡三张、黄盒芙蓉王香烟三包、社保卡三张。13时许,龙某某在杨市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通过套取密码的方式,将李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800元盗取,后又在杨市镇利新社区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人工柜台盗取李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0元。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台手机总价值700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利新社区步步高网吧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体检表、银行卡交易信息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提取、勘验、辨认等笔录;4.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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