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凤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月因病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路**交叉路口靠近邓颖超纪念馆的安全岛处,趁被害人覃某某驾车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电动车车头储物槽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96元。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与民族大道交叉路口靠近邓颖超纪念馆的安全岛处,趁被害人周某甲驾车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电动车车头储物槽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定【2019】1938、【2019】20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新康监狱医院。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龙永远,曾用名:龙永发,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凤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80812287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砦牙乡平雅村那赖屯467-1号。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月因病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永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永远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龙永远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与民族大道交叉路口靠近邓颖超纪念馆的安全岛处,趁被害人覃梦梅驾车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电动车车头储物槽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96元。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龙永远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与民族大道交叉路口靠近邓颖超纪念馆的安全岛处,趁被害人周桐驾车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电动车车头储物槽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群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梦梅、周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永远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定【2019】1938、【2019】20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永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永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永远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永远现羁押于新康监狱医院。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