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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涉嫌犯赌博罪、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其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缅甸小勐拉“*甲”赌场、“*乙”赌场申请了经纪人洗码卡,成为赌场的经纪人,与赌场五五分成,并担任网络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与赌场七三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龙某某、王某某为吸引赌客到缅甸小勐拉赌博,采用口口相传及电话邀约方法,以免费为赌客订购机票,将赌客非法接送出国,免费食宿、提供免费交通工具、输钱返点为诱饵,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张某某、崔某某 (已判刑)等20余人到缅甸小勐拉参赌。

2. 被告人龙某某、王某某在担任“*甲”、“*乙”赌场在线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先后发展了张某某(已判刑)、崔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解某某(已起诉)作为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招聘了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已判刑)到“*甲”、“*乙”赌场上班,利用手机及微信,向赌客推送*甲娱乐、*乙娱乐在线网址及网络赌博APP,并在其代理的在线赌博网站为赌客提供上下赌分、转存赌资等服务,同时负责接待王某某夫妇招揽、引诱到现场参赌的赌客。

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龙某某夫妇在担任小勐拉赌场经纪人期间非法获利600余万元(王某某已退赃200万元,龙某某已退赃100万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材料、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远程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1122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在云南省景洪市**小区**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1份。

4.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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