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于恩施市**大道**城**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以来, 被告人龙某某租用恩施市**大道**巷**号唐某某私房一楼门面开设麻将馆,吸引周围群众到其开设的麻将馆以打2元(人民币,以下同)赌注的“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麻将桌、茶水、晚餐等服务,并从中抽头盈利。2019年10月28日,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将被告人龙某某开设的麻将馆查获,现场扣押麻将机、赌资等并现场将被告人龙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唐某甲、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15572402867)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