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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3时52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9****号小型轿车由重庆市璧山区名门会KTV出发经璧青路在重庆市璧山区国道244线笋子槽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渝C1****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后出现场发现龙某某有酒驾嫌疑,并对龙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民警将龙某某带至璧山区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9日,龙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乙醇检验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车辆安全鉴定意见;

6.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鹂颉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357****。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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