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1年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驾驶张某某的川A3****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区往沐川方向行驶,20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G213、S104五通桥城区**路**村**组路段时,与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丙发生碰撞,造成钟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59.8028万元,钟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