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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9 日18 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其朋友在威远县越溪镇一餐馆内吃饭并饮酒,吃完饭后,龙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由越溪镇街上往碗厂方向行驶回家,当行驶至越溪镇平安村8 组(越溪输气站外)时与同向行走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饮酒嫌疑,后将其带往威远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2.76毫克/100 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血液提取表、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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