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厂轧钢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厂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皖G*****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市淮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大道东方红浴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龙某某涉嫌醉驾。民警遂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立志
检察官助理:李大婷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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