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营**汽修厂,户籍地为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1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5年,2015年8月20日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陈某甲伙同外文名D某甲、外文名T某某、外文名M某某、外文名P某某、外文名D某乙(后五人另案处理)在本市**镇**村**路**号一窝点内生产假冒且伪劣的卷烟。2018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东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查获该生产窝点,在窝点内现场查获yj14B型卷烟机1台、yj22型接嘴机1台、黄鹤楼牌散装烟支36万支、卷烟纸447公斤、烫金印字水松纸617公斤、印字水松纸6公斤、滤嘴棒170万支、烟丝875公斤、白乳胶369公斤,共价值约886983.25元;在窝点外一辆粤AU****货车上查获散装烟支173.5万支(其中黄鹤楼牌115万支、双喜牌9万支、云烟牌49.5万支)。经鉴定,查获的卷烟为假冒且伪劣卷烟,卷烟共价值119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洗衣粉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物品核定表等鉴定意见,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陈某甲及同案人外文名D某甲、外文名T某某、外文名M某某、外文名P某某、外文名D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陈某甲无视国法,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黄某某、龙某某、陈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陈某甲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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