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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邬某某等人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龙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号,住成都市锦江区**********单元**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1月11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1月12日社区矫正期满。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村**屯**号之**,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期**栋**单元**室。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于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押回重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8000元, 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今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期**栋**单元**室,201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 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期**栋**单元**室。2012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3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韦今田、龙某、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韦今田合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路2025号成都大学第三教学楼至第五教学楼的路上,由覃某某望风,韦今田下手将被害人李某某右手边上衣口袋内一部华为荣耀V10 6G+128G手机盗走,销赃耗用。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040元。

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韦今田、龙某、邬某某合谋盗窃后,乘坐“野的”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路2025号成都大学校园内,由被告人龙某、邬某某组合,被告人覃某某、韦今田组合分头物色目标实施盗窃。后被告人龙某、邬某某窜至成都大学女生宿舍4栋楼下,由被告人邬某某望风,被告人龙某下手将被害人宋某某左手边上衣口袋内一部华为牌nova5 pro 128 G手机盗走。随即被告人龙某、邬某某通知被告人覃某某、韦今田得手后,被告人覃某某、韦今田、龙某、邬某某先后逃离现场,将盗窃的手机销赃耗用。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韦今田、龙某、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今田、龙某、邬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帮华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韦今田、龙某、邬某某现押于龙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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