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14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先后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学院,趁四周无人之际,以暴力破锁的方式,进入该学院**公寓**号楼**-**的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入住申请、证明、平面图、公寓管理制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齐某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因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齐某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罪做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蒙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03635****,1582607****;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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