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冀州市**村人,住本村**号,务农。无前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齐某甲酒后同齐某乙发生了口角,后由乡亲劝和。22日6时多,齐某甲睡醒后见到其母亲眼睛上有肿包,颇感气愤,遂用家中铁锨将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被害人齐某乙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砸碎。经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奔驰车玻璃价值172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齐某乙损失,并取得了齐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齐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住冀州市**村;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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