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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齐某甲,曾用名齐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甲酒后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沿丰县中阳大道行驶至复新河交叉路口处时,与刘某某逆向停放在路边的苏D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齐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7.8mg/100ml血。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齐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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