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89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白某某行政村白某某村010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同年8月14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2时许,经被告人任某某的介绍,在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的“IU酒店”407房间,卖淫女单某某与嫖客马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020年8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经被告人任某某的介绍,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安泰酒店4030房间,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范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证人单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勘验笔录;4.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