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齐某甲 ,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6时50分,被告人齐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北路与**大道交叉口5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齐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齐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齐某甲被当场查获,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无驾驶证,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 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9月19日13时许,自己和齐某乙、王某某三个人在自己家中吃的饭,自己当时喝了二两左右(古井牌)白酒,15时许我开车从家中去**,16时许从**回家,经过**被交警查获。驾驶的是一辆蓝色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没有车牌,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交警对他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84mg/100ml。对血液检测结果是95.41mg/100ml没有意见。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8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1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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