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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齐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齐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齐某乙与被告人齐某甲系同胞兄弟,双方因家庭问题有矛盾。2020年5月20日18时许,因种植其父遗留的承包田问题,在田里互相争吵并斗殴。在斗殴中,被告人齐某乙的左侧第2、4、5、6、7、8肋骨骨折,右第5肋骨骨折;被告人齐某甲的左侧第2、3、5、6肋骨骨折、左足第3趾骨折。经鉴定,被告人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齐某乙与齐某甲到道县仙子脚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CT报告单等书证;2.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齐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齐某甲与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因纠纷而斗殴,互相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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