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311976********,汉族,群众,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住**县**乡**村**大街**号,务农。2011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执行日期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住**县**乡东正**村**大街**号,务工。2004年4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0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齐某乙、齐某甲伙(已判)郭某某(已判)窜至赞皇县回车村附近,盗窃耿某某家大车轮毂2个,后又窜至赞皇县华林村张某某修车厂内盗窃大车轮毂5个,经赞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2赞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3被告人齐某乙、齐某甲的供述;
4同案犯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受害人耿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齐某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7被告人齐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
8元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乙、齐某甲伙同他人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县**乡**村**大街**号。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元氏县**乡**村**大街**号。
2.公安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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