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齐某某前期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铜陵市顺安镇、新桥等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7年下半年至2009年期间,刘某甲、高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义安区顺安镇、钟鸣镇、新桥地区、701地区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达100余场次,每场参赌人员众多,赌资数额巨大,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被告人齐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勤杂管理等工作,应收取酬金2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抽水”及保管“水箱”和安排人员望风、放哨等工作。经查明,刘某甲和高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达1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高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以上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强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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