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9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1时许,新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马**和协警赵**等人在新野县**乡**村出警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齐**醉酒后辱骂、撕扯、殴打,齐**挥舞镰刀威胁民警,将马**推到路边沟里,致使民警无法正常处理警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岳华范
附:
1.被告人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