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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机场高速——三环快速道——远洋路——福光南路——鳌峰路——福光南路——远洋路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时,被设卡的晋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齐某某带至新店卫生院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浓度,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1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员档案、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2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调查记录、抽血、醉驾查获照片;

7.卡口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花灵

检察官:陈发德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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