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委**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民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元乡花元集十字路口,碰到了信号灯,信号灯砸在了樊某某驾驶的豫N*****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造成信号灯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4mg/ml。经民权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供述;证人樊某某、袁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抽血视频;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破案报告、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宾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光盘2张(1张为电子卷宗、1张为抽血视频);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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