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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住延安市宝某某**租住。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转变强制措施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l时15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红色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延安市宝某某北桥沟家中出发,由北向南,逆行至延安市宝某某圣地路丁泉砭路口附近时,因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扣。后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20]第0353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30.4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1.系被查扣;2.无证驾驶3.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4.血醇浓度为230.14mg/100ml;4.认罪;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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