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现住凌海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35分,在无英线12公里加700米(黑山县英城子乡),被告人齐某甲驾驶辽G****3、辽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时,其车辆右侧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并且醉酒情况下的被害人张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齐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带至黑山县交警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齐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介绍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德凤
检察官助理:张丽曼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08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社会调查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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