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21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路**栋**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纠集赌客至其在“哈灵麻将”软件内建立的亲友圈,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3元的台费,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16万余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陆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三人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被告人熊某某招揽赌客进入其“哈灵麻将”软件亲友圈,后开设房间供人赌博,并非法获利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封存笔录,证实从被告人熊某某处扣押到作案手机一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及光盘,证实被告人熊某某微信收取台费的情况。
4.同案关系人周某某的证言及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熊某某通过“哈灵麻将”亲友圈赚钱的情况。
5.被告人熊某某的数次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熊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熊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检察官助理:彭江平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上海斯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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