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宁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99km+500m处时,发现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行驶速度较慢,遂驾驶车辆变道超车,在此过程中,与三轮农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同年11月13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齐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待救援。刘某某死亡后,经庆阳市仲裁委员会调解,齐某某与其雇主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40000元,并就其他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庆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甘肃省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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