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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8〕24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现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屯。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9时10分许,在黑山县白厂门镇郭荒地村华家屯路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西右转弯与由东向西直行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赵某某驾驶的辽G****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齐某某、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关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关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8年8月6日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绍凯
检 察 员: 李德凤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01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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