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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483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8********,汉族,初中文化,酒吧销售,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200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7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刑满释放。2019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2000********,汉族,高中文化,**酒吧员工,户籍在浙江省江山市**乡**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蒋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和朋友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号**酒吧门口接其女友杨某某时,与在此工作的刘某某(另行处理)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齐某某章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到场,齐某某指使章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进行殴打,后张某甲逃至丰庄北路,齐某某章某某张某乙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亦追赶至上址。随后,金某某(另案处理)带数名男子到场,无故上前拍打张某甲头部,并与张某甲发生拉扯、推搡,进行挑衅,其间,金某某张某甲喷辣椒水,张某甲持酒瓶反击击中金某某头部。齐某某郑某某、被告人蒋某某等多人遂上前围殴张某甲,并对在一旁拉架的被害人焦某某进行殴打。后张某甲冲入路对面烧烤摊,齐某某郑某某章某某张某乙金某某等人亦进入烧烤摊,继续对张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甲因头部外伤致脑挫伤、伴神经系症、无神经系体征,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6月2日、8日、25日分别抓获被告人齐某某蒋某某郑某某蒋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齐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关系人刘某某章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张某甲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杨某某栾某某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验伤通知书》等书证;5.现场监控视频;6.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7.户籍资料、前科证明;8.被告人齐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系恶势力团伙,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尧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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