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松树湾自然村2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到阜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屈某某(已判刑)指使齐某甲(已判刑)联系阜平当地农户帮助屈某某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并承诺事后给农户1000元的好处费。后屈某某让齐某甲和齐某甲联系的被告人齐某乙、曹某某等人(已判刑)到阜平县农业局农机管理站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手续,共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人民币206300元。其中,齐某乙利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帮助屈某某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人民币9800元,其余13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帮助屈某某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人民币8700元至2880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乙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旭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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