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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滥伐林木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黎某甲在播州区茅栗镇金山村五龙组黄家湾林地购买了罗某某所有的30棵马尾松,2020年五一节假日期间,被告人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林地砍伐了76棵马尾松出售给赵某某。经贵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76棵马尾松立木蓄积为41.4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黎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检察官助理 申徐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754****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碟肆张及补充材料(情况说明、价格鉴定)共计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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