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2013年3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耒阳市**有限公司租用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原**街道办事处)**村五组山林共252.5亩,用于油茶种植生产经营和油茶旅游项目建设,租期50年,从2011年8月1日至2062年7月31日止。在该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上,村组两级均盖了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同意。但在村民委托村组协商、洽谈、签订该流转合同书的委托确认栏中,被告人黎某甲因不同意自己家承包的山林流转给耒阳市**有限公司,没有在授权委托村组流转的确认栏签字。这次山林流转,涉及被告人黎某甲一家承包的所有山林合计大约50亩(按组上1982年分山规定,每个人40棵油茶树,黎某甲家5口人,共分得200棵树)。
被告人黎某甲因不同意自己家承包的山林流转给耒阳市**有限公司,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耒阳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交办督办,相关部门、**办事处先后多次开展调查核实、见面商谈,但被告人黎某甲因过高诉求及性格反复,协调不成功,仍旧反复上访。
2015年以来,被告人黎某甲因一直不同意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对其承包油茶林的处理方案,多次到北京、长沙、衡阳上访已造成恶意上访,并且耒阳市**办事处为处理接访以及劝解黎某甲所产生的费用达160731元。
2017年9月“十九大”召开之际,被告人黎某甲以去北京上访为由,说自己经济困难没有钱过日子,村支两委为稳住被告人黎某甲不要进京上访,村里以困难补助被告人黎某甲1000元。
2018年2月,被告人黎某甲进京上访,耒阳市**办事处工作人员钟某某与罗某某进京接访,被告人黎某甲以要开“两会”为由要去反映诉求相威胁,如果不给七、八千就不回去,经过做工作,罗某某同意将身上2000元交给被告人黎某甲,并且承诺剩下的钱回耒阳再给,后来被告人黎某甲才与接访人员回耒阳了。
2019年元月,被告人黎某甲以经济困难又找到耒阳市**办事处,以不解决诉求就上访为要挟,后办事处又以生活救助名义给了被告人黎某甲4000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黎某甲又准备从长沙进京上访,村干部李某某、黎某乙等人到长沙接黎某甲时,劝其不要上访,被告人黎某甲提出要接访人员赔偿他从耒阳到长沙的车费300元,不然就要进京上访,接访人员无奈之下给了他300元,他才和接访人员回耒阳。
2019年7月4日,耒阳市**街道办事处给被告人黎某甲送达了“关于黎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中明确“该处理意见为最后调解意见,如你同意,签订信访事项处理协议后支付相应款项。如你不同意,你以任何与本信访事项相同或相关的诉求到各级信访部门上访,我们都不将不再受理”。被告人黎某甲在收到“关于黎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后,2019年9月14日仍以相同的诉求到国家信访局上访,2019年9月9日耒阳市三架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陆某某等人将其从北京接回耒阳。2019年10月15日、16日、17日、18日、21日、23日、24日、25日、28日,被告人黎某甲仍以相同诉求又先后九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告人黎某甲在北京、长沙上访期间,接访人员给其做工作时还多次扬言:“如不解决他的诉求,就要到北京中南海等敏感部门闹访,到时**领导乌纱帽不保,到时候你们花费的钱比赔偿给我的钱还要多,给耒阳市闹翻天”等威胁言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耒阳市信访局情况说明一份、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国家赔偿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湖南省信访系统及来访登记表、衡阳市信访局报告、湖南省信访局报告、上访登记记录、收据、记账凭证、报销单、发票和车票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罗某某、钟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黎某乙、周某某、资某某、陆某某、黎某丙、黎某丁的证言;4.光碟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多次强拿硬要**街道办事处资金共7000元,且多次在国家机关上访期间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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