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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黄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号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号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小区**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垫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余某某租赁垫江县桂溪街道三合路11号1-2作为固定介绍卖淫场所,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社交平台介绍失足女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渔利,黎某甲、黄某某主要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失足女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在垫江县国能国际酒店1515房间与嫖客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介绍失足女刘某某、杨某某到垫江县情人岛酒店102、101房间分别以800元的价格与嫖客雷某某、谭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在垫江县桂溪街道东门转盘附近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谭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余某某为卖淫、嫖娼人员居中介绍,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余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黎某乙、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乙、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黎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丽

检察官助理:曹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某乙、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活页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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