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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 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壮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26281993********,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4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黎某某听朋友陆某某(在逃)说其可以帮人办理驾驶证,若黎某某帮忙介绍客户的话可以得到提成,被告人黎某某在未核实陆某某是否有办证能力的情况下,帮其招揽客户收取费用。

1.2019年2月19日20时,被告人黎某某以办理驾驶证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覃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人民币。

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黎某某以办理驾驶证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微信转账2500元人民币。

3.2019年2月19日20时,被告人黎某某以办理驾驶证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微信转账95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4日17时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作案经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收据、户籍证明、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关押于**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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