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0********,文盲,甘肃省华某市人,现住甘肃省华某市东华镇黎明村**园**号,农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华某市东华镇黎明村九曲芙蓉园的家中出发,行驶至老庄社黎明三岔路口处与甘LC****小型轿车驾驶员谭某某发生口角,后谭某某驾车离开,黎某某驾驶甘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随其后,沿北环路经皇甫山隧道行驶至西华电厂附近时,谭某某停车拨打110电话报警,黎某某被西华派出所民警处警并转交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晓凤
检察官助理 吕世新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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