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20号
被告人黎家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号,捕住原籍。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2014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家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黎家乐在三亚市和平街百果园门前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车兜内有一部iphone7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0元),黎家乐将手机盗走后到三亚市第一市场附近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12日7时许,黎家乐被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家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家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家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家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家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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