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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家住渭滨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8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陕C3****(临)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和谐路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及驾驶的车辆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法医鉴定;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事故发生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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