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将本案报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交办本院审查。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编造投资药厂、泰宁水电工程等虚假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对外宣传模式,向郑某甲、薛某某、郑某乙等47人及其相关人员借款,实际用于投资股票、购置店面、房产、豪车及偿还被催逼债务。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投资股票失败及偿还高额利息造成巨大亏损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上述名目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外骗取资金,最后因无力还款而逃匿。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共计向郑某甲等人借款人民币83425660元,偿还本息人民币55157938元,尚有人民币28267722元未归还。
2018年8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马尾区**公馆**号楼**单元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收条、账单、平安证券交易明细、华福证券交易明细等;
2.证人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郑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薛某某、郑某乙等47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财金额计人民币2826772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19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八册、审计报告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