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采用冒充被害人熟人、远房亲戚等方式,在与被害人熟悉之后,再以零钱换整钱为借口,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熊某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镇**号的家中,冒充被害人熊某某的熟人,需要用零钱换成整钱送礼,骗取被害人熊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谢某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家中,冒充被害人谢某某家附近工地上的包工头,需要换取整钱给工人发放工资,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12月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街**号的家中,冒充被害人陈某某儿子的朋友,需要用零钱换成整钱送礼,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400元;
4、2019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余某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镇**街**号的家中,冒充熟人,需要用零钱换成整钱送礼,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陆某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路**号的家中,冒充被害人陆某某的远方亲戚,需要用零钱换成整钱送礼,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
6、2019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赵某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路**栋**门**号的家中,冒充熟人,需要用零钱换成整钱送礼,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将骗取的以上钱财合计人民币10600元用于日常消费,其亲属现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线索来源及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谅解书、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熊某某、谢某某、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证人苏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熊鑫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六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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