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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6日至7月5日、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5日至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从莆田**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部闽D*****号本田雅阁轿车。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伪造的该车车主为其本人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被害人蔡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书》,以该车抵押借款人民币6万元。2015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蔡某某没有防备之机,利用自己保管的另一把车钥匙将该抵押的轿车开走归还租车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归还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2、2015年8月10 日至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犯王某某、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从车行租赁玛莎拉蒂、保时捷、奔驰、宝马、路虎、奥迪等品牌小汽车共计19辆,以其所在的莆田瑞纳盛世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汽车质押借款业务为由,通过伪造车主身份信息、质押合同等材料,将上述车辆转质押给被害人乔木公司,骗取该公司共计人民币386.9715 万元,后上述车辆被车行取回。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抵押借款合同、银行明细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2.97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鹏

检察员:何丽君

2019年9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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