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黄某有,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号门旁**汽车修理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修理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号门旁**汽车修理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1********,汉族,初中肄业,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号门旁**汽车修理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有居住在被告人秦某某所经营的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4号门旁的**汽车修理厂。在此期间,黄某有利用此地在洋浦新都区、三都区多次盗窃生猪。秦某某明知黄某有利用其场所进行犯罪活动,不仅为黄某有提供便利,并参与部分盗窃。其中,经鉴定,被盗56头生猪价值人民币100630元,所有被盗60头生猪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630元;其中,被告人宋某某参与盗窃1次。经鉴定,此次被盗生猪价值人民币20000元。
上述的盗窃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驾驶挂着车牌琼E1****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村委会**村羊某甲的猪圈处,将羊某甲圈养于此的16头儋州本地黑猪盗至秦某某经营的**修理厂处的猪圈放置,后黄某有联系卖家将猪卖掉。经鉴定,被盗16头生猪价值20800元。
二、2019年12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有、宋某某驾驶挂着车牌桂AG****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村委会**村黄某甲的猪圈处,将黄某甲圈养于此的8头陆川土猪盗至秦某某经营的**修理厂的猪圈放置。后秦某某联系卖家将其中4头猪卖掉,另4头猪被黄某有联系卖家卖掉。经鉴定,被盗8头生猪价值20000元。
三、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有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村委会**村**石场附近的黄某乙、黄某丙猪圈处,将黄某乙、黄某丙圈养于此的4头陆川土猪盗走。
四、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有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车来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薛某某的猪圈处,将薛某某圈养于此的3头陆川花白母猪盗走。经鉴定,被盗3头生猪价值4833元。
五、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有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村委会**村羊某乙的猪圈处,将羊某乙圈养于此的3头“内三元杂”仔猪盗走。经鉴定,被盗3头生猪价值5400元。
六、2020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驾驶挂着车牌桂AG****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村委会**村符某甲的猪圈处,将符某甲圈养于此的9头美国黑猪盗走。经鉴定,被盗9头生猪价值20097元。
七、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有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村委会**村羊某丙的猪圈处,将羊某丙圈养于此的2头儋州黑猪盗走。经鉴定,被盗2头生猪价值5000元。
八、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有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村委会**村符某乙的猪圈处,将符某乙圈养于此的2头儋州本地黑猪盗走。经鉴定,被盗2头生猪价值5000元。
九、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有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居民组羊某丁的猪圈处,先用电动车将羊某丁的13头小猪盗出放置于40米外,后回到住所驾驶其五菱牌面包车将该13头小猪转运走。经鉴定,被盗13头生猪价值1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菱宏光汽车1辆,汽车号牌2张,白色电动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薛某某、羊某乙、符某甲、羊某丙、符某乙、羊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
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宋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生产物资,其中黄某有、秦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宋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凤一
书 记 员:邓祖旺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有、秦某某、宋某某现羁押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