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荆州市**厂**,与受害人李某某为室友关系。2019年9月20日1时许黄某某在荆州市**厂**宿舍内,趁受害人李某某睡着时将李某某的手机(蓝色华为畅想牌,2019年7月购买,购买价1300元,后经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169元)偷走。受害人李某某睡醒后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就找黄某某借手机登陆支付宝,黄某某趁机记下了李某某的支付宝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并在受害人李某某离开后,黄某某将李某某支付宝上82254元余额全部盗刷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黄某某拿到这笔钱后删除了李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并先后给自己的借款软件内一共还了34400元钱。被告人黄某某对其盗窃李某某手机以及盗刷李某某支付宝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9月21日黄某某家属如数将盗刷的82254元如数归还给了受害人,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身份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吴忠胥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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