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因长期患有关节炎和风湿病,以治病为由,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在广东省佛冈县**镇**市场路边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收购得一只活鹰,并带回其位于佛冈县**镇**街**号门店,先用高度白酒将该活鹰清洗,再将活鹰(带羽毛)整只放至玻璃瓶中,然后用高度白酒注入玻璃瓶中,盖上瓶盖使活鹰窒息致死,该瓶鹰酒一直存放在其门店。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斑头鸺鹠,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野生动物泡酒已被扣押;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起获经过》、《释放证明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头鸺鹠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本案卷宗材料二册(附视听资料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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