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路**号** 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和女朋友张某甲在廉江市**路**号**花苑**栋**房同居生活。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红色思域小汽车(粤G8N****)到廉江城区的各娱乐场所寻找张某甲。次日凌晨0时30分许,黄某甲在廉江大道北“**KTV”门口处看到张某甲和一名叫黄某乙的男子从KTV里面出来并准备上一辆白色越野车,黄某甲走过去叫了一声张某甲,张某甲没应答而坐上该白色越野车的后排。黄某丙过去把张某甲从车上强拉下来,张某甲往KTV门口走去,黄某甲追上把张某甲拉住并打了一巴掌,然后把张某甲拉回并推上红色思域小车后排,后驾车载着张某甲往廉江市石岭镇方向开去,途经廉江一中红绿灯路口等红灯时,张某甲打开车门下车逃离,黄某甲下车追上抓住张某甲并打了一巴掌,拉其回来又塞上小车后排,继续驾车去到玉湛高速东升农场附近时,两人争吵起来,黄某甲把张某甲从车后座拉下来,对张某甲拳打脚踢并脱光张某甲的衣服,把张某甲打倒在地上。后黄某丁视频通话打给张某甲的同村姐妹张某乙,通话中又打一巴掌在张某甲的脸上。在该处停留一段时间后,黄开车载着张返回廉江市**路**号**花苑并抱着张某甲上了**房。至当天(5月21日)中午11时许,黄某甲离开该房外出,直至当晚19时许才返回该房,而张某甲一直留在房内。2020年5月22日早上,两人又发生争吵,黄某甲在该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要去找张某乙,张某甲阻止不了就报警了。当晚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廉江市中山四路新广隆肯德基门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小车内缴获菜刀一把。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非法拘禁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甲的人身自由,并在此过程中有殴打、侮辱张某甲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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