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6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住重庆市江北区**栋**。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鹏润南海C区4栋1楼内,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净重0.3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两颗共计净重0.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黄某乙。同日凌晨3时许,黄某甲接黄某乙再次求购毒品的微信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了黄某乙毒资人民币450元后,将一小包净重0.3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两颗净重0.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带至约定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鹏润南海C区4栋1楼内准备贩卖给黄某乙时,即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黄某甲暂住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栋**房间内查获三包共计净重3.8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两包共计净重3.48克的甲基苯丙胺,民警当场缴获毒品及黄某甲贩毒联系用手机。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5.现场提取、封存笔录、毒品称重记录、检材提取及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毒品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8.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涛
检察官助理 黄 莹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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