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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住庄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吸毒人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黄某甲联系购买冰毒,黄某甲在收到于某某1400元毒资后,将二袋约1.5克冰毒用纸杯从自家楼上扔给于某某,于某某将其中一袋冰毒吸食,另一袋重0.91克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提收;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吸毒人杨某某电话联系黄某甲购买冰毒,在杨某某微信转给黄林林400元,黄将0.59克冰毒放在自家楼下其丈夫李某某黑色帕萨特车内,让杨某某取走;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吸毒人黄某乙电话联系黄某甲购买冰毒,黄某甲将0.44克冰毒放在李某某帕萨特车内,黄某乙将400元钱放在李某某车手扣后将毒品取走;2019年10月23日13时,公安机关在庄河市**小区**期**号楼**单元**黄林林住所扣押冰毒1.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某甲手机交易记录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等;6.检查、辨认等笔录:对于某某等人的检查笔录等;7、电子数据:毒品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德成

检察官助理:耿烁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庄河市**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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