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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和平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3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0月14日被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闲逛至********网吧门口发现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没上头锁,遂将打火线拔出尝试打火,打火未果后便将摩托车推至**路市场“****”门口停放。经价格认定,该男装豪爵牌摩托车价格为4181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看见一辆女装摩托车在**镇街镇****经销部门口停放且未拔钥匙,趁人不备时迅速将门口停放的摩托车骑至**镇街镇****门口停放。经价格认定,该女装豪爵牌摩托车价格为29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摩托车购买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乙陈述;3.证人黄某丙、梁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记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维科

    2020年128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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