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4********,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高中文化,务工,家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村*号,无前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1时,邓某某将自家的三头牛用牛绳拴在**镇**村山上躲荫。15时,被告人黄某甲驾车沿**路从吉水县城返回**镇**村时,看到**村山上有三头牛拴在树边无人看管,萌生盗牛卖钱的非法占有之念。黄某甲先将车子开回**村家中,再骑电动车去栓牛树边,解下一头头顶有一撮白毛的黑色母牛的牛绳,沿着*道牵回家。黑牛在**村委大楼处挣脱牛绳,钻进村委大楼对面的小树林。黄某甲无法独自抓牛,遂请其大伯黄某乙一同抓牛并谎称牛是买的。次日7时,黄某甲开车先后到**镇、吉水县城菜市场卖牛肉的摊位打探卖牛行情。中午,黄某甲盗牛一事败露,被吉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家中抓获,邓某某当场将失窃的黑牛牵回家。同月31日,黄某甲赔偿邓某某寻牛的损失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吉水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黄某甲所盗牛的价格为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价值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春
检察官助理 黄 洋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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